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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作者:小窍门日期:2024-04-20 04:16:00浏览:分类:生活常识

红网时刻1月4日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1260条。从胎儿到坟墓,《民法典》保护中国

红网时刻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是建国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部分为总则、财产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共1260条。

从胎儿到坟墓,民法典保护的是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以前的单行法相比,受保护的权益范围将更加广泛。不做法律的愚民,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新权利要及时掌握和研究。一直以来,记者都在梳理几个与我们普通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

房子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民法典》规定了“自动更新”

先来一套30年的“老破小”。40年后,房子还会属于我吗?“房屋产权70年”是全社会非常关注的问题。房子到期了怎么办?

《民法典》第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自动续费。续展费的缴纳或者减免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社区公共场所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民法典》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属于所有者。

长期以来,社区业主共有产权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一直存在争议。如电梯广告、大屏广告、展位广告、车位出租等收入,大部分由物业公司管理和收取,业主很难获得这部分收益。

之前因为物权法的规定不明确,引发了很多矛盾纠纷。《民法典》明确,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其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扣除合理费用后,归业主所有。

第二百八十三条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面积比例确定。

胎儿的部分民事权益受到保护,8岁和18岁是一个重要的分界点。

《民法典》实施后,法定年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民法》第十六条规定“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出生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不存在”,也就是说胎儿的一些民事权利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1082条也规定,婴儿未满一周岁,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但母亲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父亲离婚请求的除外。

根据《民法》规定,8周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龄分界线,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阶段:8周岁以前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岁,属于成年人。享有广泛的公民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担任公共和社会职务的资格,以及管理公司和企业的权利。《民法》第17条规定,18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未满十八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根据《民法典》第1047条,从20岁起,妇女获得结婚的权利。在婚姻领域,男性比女性晚2至22年获得结婚权。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分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担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而且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逻辑是:夫妻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的,按照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没有明确表示共同意志,但属于家庭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志;不能推定夫妻在共同遗嘱中表示的借款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以此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至于“家庭日常所需”以外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严禁抛高空抛物,民法保护高空安全。

针对近年来高层住宅小区“高空抛物”的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从建筑物上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赔偿,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周春梅对这部法律进行了解读。

周春梅表示,为了更加公平合理地将高空抛物、坠物造成的损失分配给受害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通过综合处理的思路作出了完善的规定,重点从直接责任、调查责任、侵权人不明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明确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上抛掷物体”,高空抛掷物体被法律列为禁止行为。这一规定不仅从道德上确立了抛掷物体的违法性,而且从行为规范和法律层面,对这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做出了负面评价,界定了高空。

2.确立公安机关的侦查责任。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受害人由于举证能力的限制和调查权限的缺失,无法提供认定侵权人的证据,导致维权困难。《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规定,出现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机关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依法查明责任人。这样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介入,增加警示肇事者从事高空抛物问题的威慑力,又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专业侦查能力和各种侦查手段,找出最大概率的责任人,方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

3.明确可能损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索权。发生抛物、坠物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为了给受害人提供救济,促使其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有效防止高空抛物行为,民法典仍坚持《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给予赔偿。但是,上述案例2的结果很容易让公众产生困惑:让没有抛物问题的人“坐在一起”,为别人的错误买单,承担责任,似乎不公平?基于此,民法典在责令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赔偿的同时,增加了“可能造成危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并进一步明确了潜在侵权人承担一种先行赔付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后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让侥幸暂时免责的真正侵权人承担法律,免受潜在侵权人的“坐责”,真正彰显了司法公正。

4.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社区物业服务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作为一部生活百科全书,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和财产权利安全方面的义务。特别是对于高空抛物,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可以要求直接侵权人和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建筑物抛掷或者坠物的,也应当依法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居住权”入法,购买二手房要注意查询这些信息。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所有人有权按照约定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以满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367条规定:确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住所的位置;

生活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是在登记时确立的。

安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胡庆文介绍,居住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是在业主和业主之间分配房屋的所有权,以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能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又能灵活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我国首次从民商事基本法中明确居住权,有利于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房屋利用效率,应对老龄化挑战,保护拆迁户居住权和机关事业单位家属居住权,实现“有房住”目标。

没有登记就没有居住权。对那些有居住权的房屋的自由处置受到限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障碍,即交易的房屋虽然可以进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新房东不能赶走按照合同或遗嘱居住的居住权人。以后买二手房,有一个必经的程序,就是买房时,购房者不仅需要查询房屋权属、司法查封、设定抵押等。,还要注意查询房屋是否有居住权登记。

设置“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开脱!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坎坷,该干就干”是对见义勇为最生动的诠释。近年来,“帮不帮”和“帮不了”成为社会痛点,很多人对“见义勇为”畏首畏尾。民法典设立的“好人条款”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权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损害自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184条规定,因自愿紧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损害的,救助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岳阳中院审监二庭法官乔宝全表示,当有一些证人或视频证明行为人是否见义勇为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确定,不能盲目将举证责任强加给见义勇为者。最后如果证明做了好事,却被当事人诬陷为肇事者,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被诬陷者的处罚力度,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不会再出现见义勇为者受委屈,百姓不再愿意做好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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